京城之中,“中儲糧集團”之名,忽聞波瀾四起,緣于一樁油罐混用之疑雲,媒體紛傳其“卸卻煤油,繼而載豆油”,此事關乎民生,舉國矚目。集團聞訊,速發微博,以正視聽,言及将行徹查之舉,自七月初二始,令旗下油脂公司自檢自查,未幾,又于五日,全系統範圍内,專項大排查轟轟烈烈展開,意在防微杜漸,警鐘長鳴。
時有首都師範大學刑法之大家,肖怡教授,兼BJ市冠衡律所之律師,對此議論紛紛之事,有獨到之見。肖教授謂:“論及煤油入食油,是否涉刑,首需明辨煤油之毒性幾何。”昔年,《法醫學雜志》載一幼童誤食煤油斃命之案,詳述煤油之成分,含烷烴、芳烴等,毒性猛烈,成人緻死量不過二三十毫升。中毒之狀,令人駭然,咽喉、胃腹如火焚,腹痛嘔吐,繼而高熱、尿少,甚者昏迷不醒,呼吸漸微,終至呼吸衰竭而亡。至于長期微量攝入,雖無确證之慢性中毒案例,然煤油中烴類之物,恐有緻癌、緻畸、緻突變之虞,隐患重重。再論“卸完煤油裝豆油”之舉,是否構“故意”之罪?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所載,凡在生産、銷售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者,皆屬犯罪。肖教授言:“故意者,非僅直接加害,放任亦算故意。”故,此事之判,需詳查細節:油罐之清洗是否徹底?煤油殘留幾何?揮發幾分?皆需偵查勘驗,以明真相。若行為人明知油罐曾載煤油,而未加詳查即充豆油,或明知有殘留而放任不管,此皆屬故意之範疇。其罪若成,則不僅行為人難逃法網,涉事單位之主事者,亦将同受刑罰,蓋因《刑法》有雲:“單位犯罪者,雙罰之制,既罰單位,又罰主管及直接責任之人。”
如此,一樁油罐混用之小事,竟牽動國法之威嚴,食品安全之弦,不可不緊繃也。古人有雲:“民以食為天,食以安為先。”今人當以此為鑒,嚴控食品之源,守護百姓之安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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