贛省之邑,名曰永新,有緩刑之徒幸某,因涉掩飾、隐罪所得,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亦同,罰金八千八百金。法既定,幸某幡然悔悟,謹遵社矯之令,月月指紋打卡,勤勉向學,考核皆優,悔過自新之志昭然。
時至甲辰年季春之月,幸某于冬泳之餘,體力未複,忽聞有老叟落水,呼救之聲,急如星火。幸某不顧己身安危,毅然躍入水中,與衆人合力,終将老叟救起,其義舉傳遍鄉裡,萬安縣委政法嘉其英勇,特授“見義勇為先進”之譽,彰其義行,并賜金二千以獎之。萬安縣社矯之局,聞幸某義舉,亦嘉其改過自新之志,遂賜表揚一次。又聞幸某已于前時繳清罰金,全無拖欠,JA市社矯管理局因之上書JA市中院,建言減幸某刑三月,并縮減考驗之期亦三月,以彰善舉,激人向善。JA市中院受理此案後,公審于堂,邀市之代表、政協之員及司法、獄政、社矯、村社諸君共鑒。庭前,幸某考驗期内之行止及減刑之事,皆已公示于衆,以昭公信。經審理,法院謂:依律,緩刑之囚,減刑殊難,然有重大立功者,可援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條之例,減其刑并縮考驗之期。幸某于日常之際,舍己救人,實乃重大立功,應予嘉勉。遂裁減幸某有期徒刑三月,考驗期亦同減,以示褒獎,而勵世人。
此事傳頌,人皆歎曰:“浪子回頭金不換,見義勇為更可欽。”幸某之事,誠為社矯之法下,人性光輝之彰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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